(2015)七民初字第10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0437号原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田国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兴,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5号。法定代表人吕长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芦超,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8元,减半收取6509元,由原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丽娟审 判 员 陈连霞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