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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再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春平与楚玉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春平,楚玉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再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春平,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胡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玉良,男,汉族,1954年1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楚延涛。委托代理人楚振海。再审申请人陈春平与被申请人楚玉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楚玉良的诉讼请求。楚玉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郑民四终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二、陈春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2.46亩交由同村村民楚玉良;三、驳回楚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春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91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春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胡英,楚玉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楚延涛、楚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春平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2.46亩耕地的所有权人是陈庄村东陈庄组,1998年7月31日东陈庄组曾将该地块承包给楚玉良种植,期限为30年,但是后来楚玉良自愿将该地块退回给东陈庄组,后东陈庄组将该地块交由其承包,其经营种植至今,该事实经陈庄村委确认,并有村民土地明细底册及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等证明上述事实。该地块归东陈庄组所有,东陈庄组具有将地块交由谁承包的决定权,其没有从楚玉良手里接包该地块,双方没有约定,其不负交还土地的义务,并认为原审应当通知荥阳市豫龙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请求公正审理,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或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追加荥阳市豫龙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本案重新审理。楚玉良再审答辩称,争议的2.46亩耕地是由其承包经营的,有土地承包合同为证,其并没有将土地退回村民组,对村民土地明细底册发生变更其不知情,也没有其签字,本案应当以30年土地承包合同为准。不需要追加荥阳市豫龙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参加本案诉讼,请求维持二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楚玉良起诉称双方所争议的2.46亩土地系其交由陈春平代耕,陈春平对此不予认可,并称是陈庄村东陈庄组将争议地块交由其承包,其经营种植至今。陈春平提交的村民土地明细底册对争议土地的调整是本案诉讼的关键,该事实需要荥阳市豫龙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及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涛审 判 员  范艳宏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解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