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章华彪,朱伊琳,陈梅菊,章玉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财保3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西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13380W。代表人:陈霞,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八路48号。代表人:章玉洁,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乌江东路57号。代表人:章玉洁,总经理。被申请人:章华彪。被申请人:朱伊琳。被申请人:陈梅菊。被申请人:章玉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章华彪、朱伊琳、陈梅菊、章玉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57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衢州国用(2011)第3-0081353号】;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朱伊琳名下的位于永康市东城星牌花苑7幢2单元1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永康房东城共字第06570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0)第2229号】,位于杭州江干区圣奥中央商务大厦2701、270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江移第12122878-879,12122892-893号】,位于永康江南白垤里嘉园五区25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位于杭州上城区丽园2幢1单元1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上移第131761**号】,位于金华仙源欧境仙溪岛10幢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金房权证婺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陈梅菊名下的位于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21幢1单元5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0第6845号】,位于金华仙源欧境仙溪岛10幢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金房权证婺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章玉洁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杭州圣奥中央商务大厦2704、2705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江移第12124397,12124391号,土地使用权证:杭江国用(2012)第014234号、杭江国用(2012)第014235号】。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名下的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浙G×××××】;查封被申请人朱伊琳名下的路虎牌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冻结被申请人章华彪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85、60×××36、62×××01);冻结被申请人朱伊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01、62×××62);冻结被申请人陈梅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93、60×××36)。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渔人码头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的股权(占股25.5%),在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的股权(占股30%)。保全金额为48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57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衢州国用(2011)第3-0081353号】;2、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朱伊琳名下的位于永康市东城星牌花苑7幢2单元1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永康房东城共字第06570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0)第2229号】;3、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朱伊琳名下的位于杭州江干区圣奥中央商务大厦2701、270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江移第12122878-879,12122892-893号】;4、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朱伊琳名下的位于永康江南白垤里嘉园五区25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5、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朱伊琳名下的位于杭州上城区丽园2幢1单元1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上移第131761**号】;6、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朱伊琳名下的位于金华仙源欧境仙溪岛10幢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金房权证婺字第××号】;7、查封被申请人陈梅菊名下的位于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21幢1单元5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0第6845号】;8、查封被申请人陈梅菊名下的位于金华仙源欧境仙溪岛10幢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金房权证婺字第××号】;9、查封被申请人章玉洁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杭州圣奥中央商务大厦2704、2705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江移第12124397,12124391号,土地使用权证:杭江国用(2012)第014234号、杭江国用(2012)第014235号】10、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名下的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浙G×××××】;11、查封被申请人朱伊琳名下的路虎牌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12、冻结被申请人章华彪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85、60×××36、62×××01);13、冻结被申请人朱伊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01、62×××62);14、冻结被申请人陈梅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93、60×××36)。15、查封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渔人码头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的股权(占股25.5%);16、查封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在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的股权(占股30%);上述财产共计保全金额为48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