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丰燕与叶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丰燕,叶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310号原告:周丰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庆峰、蓝薇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一平。原告周丰燕为与被告叶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月息200元即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丰燕的委托代理人蓝薇璐、被告叶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0月25日,被告叶一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息200元。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5日,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丰燕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叶一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