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与陈汉森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陈汉森,陈启元,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汉森。原审被告:陈启元。原审被告: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循东。原审被告: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元。上诉人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汉森原、原审被告陈启元、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债务确认协议》均约定:因涉案《借款合同》和《债务确认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涉案《借款合同》和《债务确认协议》的签订地均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