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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菊香与王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菊香,王阳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53号申请人刘菊香,女,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王阳阳,男,199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成安县。申请人刘菊香因与被申请人王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阳阳驾驶的冀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中的3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菊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阳阳驾驶的冀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