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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7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彩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