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长来与蔡莉、冀春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长来,蔡莉,冀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长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莉。委托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亚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冀春友。委托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亚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长来因与被申请人蔡莉、冀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长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2011)金宝民初字第0256号案件中,蔡莉与杨慧的30万元借款应当是调解结案,否则蔡莉不会撤诉。蔡莉、冀春友于2011年12月16日给赵长来出具的30万元的保证书,说明蔡莉与杨慧达成了调解协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蔡莉、冀春友提交意见称:杨慧于2010年5月20日向蔡莉出具的借条并非当时出具,也没有现金交付,蔡莉与杨慧都承认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蔡莉、冀春友于2011年12月16日向赵长来出具的保证书是虚假的,关于蔡莉与杨慧的借款纠纷案,因蔡莉已经向法院撤诉,故保证书自然无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赵长来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长来主张蔡莉欠其33万元本息,所依据蔡莉出具的保证书,即是蔡莉将代其行使债权的款项交付给赵长来。该保证书的前提条件是债权执行到位方予以交付。现蔡莉否认收到债务人的还款或其已经与债务人就具体债务的给付进行了约定,赵长来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仅是以蔡莉在法院撤诉后向其出具的保证书,推定蔡莉已取得对杨慧的债权而要求其给付,缺乏事实依据,且该推定与保证书“经济纠纷案官司打赢,执行的款全部归还赵长来,官司败诉,此条无效”内容不符。事实上,杨慧出具给蔡莉借条的债务,在此后通过法院执行程序,由杨慧公公刘成美代赵长来偿还了赵长来欠荣维纯的债务。因此,赵长来针对蔡莉、杨慧的债权已经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偿还了赵长来的债务,故本案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赵长来后主张已经以其前妻的欠条抵还了荣维纯的债务,但无证据证实,也与事实不符。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赵长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长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祥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