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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忠海诉被告孙来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2民初936号原告黄XX,男,汉族。被告孙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来生,男,汉族。原告黄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孙XX及委托代理人孙来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战友介绍相识相恋,1975年登记结婚,1977年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原告因当兵,与被告分居两地,聚少离多,遂产生矛盾。��人多次调解,二人之间关系不能修好。时至今日,原、被告已经无感情,形同陌路。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1、二人结婚四十多年,原告在部队时,被告作为军嫂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原告转业后,被告也尽到了妻子的责任,在婚姻生活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被告的兄妹对原告都亲如手足;家里的财政由原告主管,原告突然提出离婚,使被告不能接受,对被告精神造成损害,对女儿和外孙子造成负面影响。2、原告66岁,患有糖尿病,靠注射药物维持,以后需要亲情和关爱,被告愿意照顾原告。3、双方生活幸福,有高档家具、住房、存款,且被告系退休职工,享有养老保险,二人的幸福生活是因为党和国家带来的,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安定,故不同意离婚;经查,原、被告经战友介绍相识相恋���1975年3月1日登记结婚,1977年2月5日生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1982年12月25日,原告转业回到宝鸡工作。2010年左右,被告到西安帮助女儿照顾外孙子至今。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导致夫妻矛盾产生。2016年2月份,原、被告还与被告亲属一起欢度春年。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起诉、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举证、认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四十余年,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双方理应珍惜。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是被告提供双方今年在一起欢度春节的照片,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被告当庭表示虽然原告身体不好,但是其愿意照顾原告��与其欢度晚年,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被告在西安照顾外孙子,应注意加强与原告的交流沟通,尽快改善夫妻关系,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氛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XX与被告孙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