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四川省绵竹市泰中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四川省绵竹市泰中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泰中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小龙,董事长。张勇与四川省绵竹市泰中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仲裁字[2015]6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张勇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28333.3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勇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28333.33元,申请执行人张勇同意被执行人仅向其支付14166.67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2、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2月向申请执行人张勇支付5000.00元(已支付),余款定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定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