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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3民初584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莫广生,邵阳县五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助理审判员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红芬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莫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东打工相识,2011年2月22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9月3日生育男孩蒋某甲。婚前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对自己的婚姻未经慎重考虑,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居住在一起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对家庭及小孩未尽责任和义务。2015年5月,原告向邵阳县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至今一直分居生活,没有任何联系,一直没有和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胡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3、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用以证明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一直没有和好;证据4、对何X凤、胡X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未和好;证据5,被告父亲的意见书,用以证明离婚后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蒋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系书证,具有客观真实性、形式合法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4,两证人的证言,相互佐证,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5,因原告未提供原件,且没有证人的签名,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本院结合原告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22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9月3日生育小孩蒋某甲。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14年起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曾于2015年5月以夫妻感情不和向邵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无任何联系。2016年4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且经过一定时间进行了解之后才登记结婚的,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矛盾吵架,使得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夫妻感情需双方的共同经营、沟通才能维持好,原、被告双方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没有选择沟通、经营,而是选择逃避,导致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在2015年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并没有珍惜彼此的婚姻,而是继续分居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未成年的蒋某甲一直随被告父母在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宜改变小孩的成长环境,故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原、被告均有抚养小孩的义务,考虑原告系女性,且目前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本院酌情考虑原告支付35000元抚养费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蒋某甲由被告蒋某某抚养成人,原告胡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孩抚养费35000元。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红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