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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休宁县永旺砂石预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徐荣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休宁县永旺砂石预制品有限公司,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徐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休宁县永旺砂石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徐国旺,系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桂万柳,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徐荣兴,1976年1月4日,务农,××。本院在执行休宁县永旺砂石预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徐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休宁县永旺砂石预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