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550号原告代某某,汉族,女,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某某,汉族,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瑞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1月27日经人介绍在原达拉特旗某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取名李某,现年17岁周岁。原被告本来能很好生活,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张口骂人,伸手打人,特别是2013年11月被告用脚将原告踢到火炉上,磕掉原告两颗门牙,2014年春天,被告手提砖头将原告的右手大拇指砸断,2015年3月17日又扭伤原告的左脚裸骨,7月8日,对原告无故殴打,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在众人的劝说下撤诉。但被告屡教不改,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分割家庭共有财产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必须见到儿子;家庭财产有一套住房,价值200000元,但还有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27日在原达拉特旗某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现年18岁。因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致原告身体受伤,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现有家庭财产:位于达拉特旗某村150平方米平房一套。债务:126700元。无债权、存款。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李某,现年18岁,已成年。应当说双方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基础。由于被告不注重培养呵护夫妻感情,经常性殴打原告,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本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见到儿子后就同意离婚,然原被告的儿子李某已18岁,儿子李某是否同意见被告,取决于儿子的意愿,故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代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家庭财产:位于达拉特旗某村150平方米平房一套,价值200000元,归被告李某某使用,被告李某某补偿原告代某某100000元。三、家庭债务:借高某某、贾某某等17人债务,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