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乌立东与孙东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立东,孙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乌立东,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孙东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乌立东申请执行孙东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东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