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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李卓良与李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良,李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卓良。被执行人李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卓良与被执行人李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