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李卓良与李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良,李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卓良。被执行人李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卓良与被执行人李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