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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符天与林德与海南苗丰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天,海南苗丰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06-5号申请执行人符天。被执行人海南苗丰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被执行人林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天与被执行人海南苗丰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龙执字第9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林德名下位于海口市美舍下村XXX之一(房产证号:房证字第XXX**号)的房产,因上述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符天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德名下位于海口市美舍下村XXX之一(房产证号:房证字第X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