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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53号原告田某,女,1987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邝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