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振华、景文芝与朱守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华,景文芝,朱守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华,男,汉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景文芝,女,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守钦,男,汉族,1934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2327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守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守钦在吉木萨尔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07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