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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泽远,易宜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易泽远,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易宜庚,男,住常宁市。易泽远与易宜庚物权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初字第10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宜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易泽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易宜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泽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易宜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泽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