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耀成与被告韩维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成,韩维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818号原告吴耀成,男,汉族。被告韩维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耀成与被告韩维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耀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耀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耀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