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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耀成与被告韩维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成,韩维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818号原告吴耀成,男,汉族。被告韩维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耀成与被告韩维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耀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耀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耀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