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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175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卢大鹏。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凌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