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175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卢大鹏。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凌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