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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瞿某甲与瞿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某甲,瞿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瞿某甲。法定代理人侯某。被执行人瞿某乙。系原告之父。申请执行人瞿某甲与被执行人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少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瞿某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瞿某甲2015年12月前的抚养费人民币17000元,分别于2016年2月5日和2016年5月1日前各给付人民币10000元和人民币7000元,自2016年1月起至瞿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瞿某甲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5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派出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登门执行,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父亲一人在家,情绪激动,表示自己与被执行人关系恶化,被执行人自离婚后就再也没有回过家,自己很想断绝与被执行人的父子关系,从不过问被执行人的事,与被执行人没有联系,不知被执行人现在的下落。当地村委会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已有三年多时间未归,无人能够与其取得联系。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一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证属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东少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若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季 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