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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郊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与高海贵、高海兵、高小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燕,高海贵,高海兵,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郊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高海燕,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海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海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小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海贵的存款4609.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