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郊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与高海贵、高海兵、高小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燕,高海贵,高海兵,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郊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高海燕,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海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海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小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海贵的存款4609.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