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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全生与被告王全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生,王全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第1325号原告杨全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富生,男,汉族.被告王全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生与被告王全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