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全生与被告王全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生,王全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第1325号原告杨全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富生,男,汉族.被告王全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生与被告王全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