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薛榕、吴龙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榕,吴龙,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492-1号申请执行人薛榕。申请执行人吴龙。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榕、吴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榕、吴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49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161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64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