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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78号黄飞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7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身份证号码:×××38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隆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购毒人员冯某经电话联系后,驾驶粤E×××××号小汽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时代广场,双方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交易两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黄某从中赚取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黄某遂电话联系吴某(另案处理),两人共同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一加油站处,由吴某从“八斤”(另案处理)处购买两小包共净重1.70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黄某。随后,被告人黄某和吴某驾车返回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新天宝山庄旁边空地,被告人黄某将购得的两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冯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冯某处扣押到上述甲基苯丙胺。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吴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手机检验报告,通话清单,车辆信息,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手机二台,是作案工具;移送的人民币100元,是犯罪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移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粤E×××××号小汽车一辆,系他人所有,应予以发还。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手机二台、现金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粤E×××××号小汽车一辆,予以发还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碧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