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宝仙与黄旺威、陈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仙,黄旺威,陈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471号原告:吴宝仙。被告:黄旺威。被告:陈月飞。原告吴宝仙为与被告黄旺威、陈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旺威、陈月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宝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旺威、陈月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旺威、陈月飞系夫妻,二人于1997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黄旺威向原告吴宝仙借款400000元,原告吴宝仙于2014年7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黄旺威借款本金400000元,后被告黄旺威于2014年11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经催讨,被告黄旺威、陈月飞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旺威、陈月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宝仙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由被告黄旺威、陈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