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兆庆与苏剑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庆,苏剑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535号原告徐兆庆。被告苏剑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庆与被告苏剑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兆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徐兆庆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