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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兆庆与苏剑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庆,苏剑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535号原告徐兆庆。被告苏剑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庆与被告苏剑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兆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徐兆庆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