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郭桂滋,张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都汝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郭桂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北岗村南。法定代表人郭慧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桂滋。被执行人张则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郭桂滋、张则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马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