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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特53号申请人:徐新连。委托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沈桂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新连与被申请人沈桂清实现担保物权的一案中,申请人徐新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新连申请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新连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申请人徐新连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梦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