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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侯应华、被告周学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侯应华,周学芳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初46号原告: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作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应华,男。被告:周学芳,女。原告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应华、被告周学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