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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敢周与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敢周,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何敢周,男。被执行人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张海明,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英健,系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家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敢周与被执行人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何敢周与被执行人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何敢周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良慧审判员  吴锡元审判员  莫愈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