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斯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刑初45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斯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生,暂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4月2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陶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吉良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