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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圣云与汤志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云,汤志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900号原告张圣云。被告汤志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云与被告汤志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圣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