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丁亮亮与义乌市睿展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亮,义乌市睿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101号原告丁亮亮。被告义乌市睿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丹晨一路2号7楼。法定代表人施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亮与被告义乌市睿展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丁亮亮于2016年4月1日接收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