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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铜陵市远程艺术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程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铜陵市远程艺术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被执行人铜陵市远程艺术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程远,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远程艺术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程远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