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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裴建国与张斌、赵姣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国,张斌,赵姣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79号申请人裴建国,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斌,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姣姣,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裴建国申请执行张斌、赵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裴建国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斌、赵姣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用525元、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保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