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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金年与上海科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聂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年,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聂仲,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上海科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出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之考虑,本案暂不宜继续推进强制措施,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