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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效彩与被执行人刘学豹、马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效彩,刘学豹,马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双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于效彩,女,1967年2月20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学豹,男,1968年12月1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芹,女,1968年12月15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于效彩与刘学豹、马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效彩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学豹、马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双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禚孝严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