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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超与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皖0621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青龙山火车站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吴孙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全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濉溪县交通运输局有未予结算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淮北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濉溪县交通运输局的收入1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