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继华与梁本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华,梁本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继华,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本献,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2016)豫1722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本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本献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本献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