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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即执字第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于振俊与张吉穆、国秀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俊,张吉穆,国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1806-1号申请执行人于振俊,即墨市厨具商场17号楼101户。被执行人张吉穆,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国秀花,年龄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振俊与被执行人张吉穆、国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8)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其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