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即执字第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于振俊与张吉穆、国秀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俊,张吉穆,国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1806-1号申请执行人于振俊,即墨市厨具商场17号楼101户。被执行人张吉穆,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国秀花,年龄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振俊与被执行人张吉穆、国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8)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其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