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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少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少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778号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石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东辉,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海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少武,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少武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屈河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