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永顺与崔俊峰、邢台市永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顺,崔俊峰,邢台市永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1079号原告赵永顺。被告崔俊峰。被告邢台市永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任县任城柴家庄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地址邢台市任县西环路6号。负责人胡永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书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永顺与被告张伟香、邢台市永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顺、被告人民财险任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俊峰、邢台市永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车损9994元。数额过高。经司法鉴定原告车损数额为9994元,本院予以支持。2、鉴定费2000元。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鉴定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程度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应予认定,本院审查鉴定费票据数额为20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2016年2月26日16时,崔俊峰驾驶冀E×××××/冀E×××××挂号大货车沿青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因未尽观察义务与赵永顺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发生刮蹭,造成双方车辆轻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崔俊峰对事故负全责,赵永顺无责任,以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财产受到损失,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崔俊峰驾驶冀E×××××/冀E×××××挂号大货车登记车主为邢台市永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人民财险任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5万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为:1车损:9994元、2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1994元,因此原告的损失11994元应由被告人民财险任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项下赔偿2000元,剩余9994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项下赔偿原告赵永顺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99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并汇至原告个人银行账户(户名:赵永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账号:6228481739117339277)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崔俊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培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4、《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