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武志生与孟德育、刘昆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生,孟德育,刘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武志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孟德育,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昆凤,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志生与被执行人孟德育、刘昆凤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1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德育、刘昆凤应支付申请人武志生借款275000元、案件受理费2712元、保全费1895元。并交纳本院执行费38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德育、刘昆凤下落不明,无具体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民初字第7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