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家芳与王龙曹、金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家芳,王龙曹,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353号原告:金家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龙曹,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芹,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家芳诉被告王龙曹、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家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金家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家芳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