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成箭、孔祥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箭,孔祥芹,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箭,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孔祥芹,女,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孔邵本,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成箭、孔祥芹诉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4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307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