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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熊某与黄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5564号原告熊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巍,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黄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黄某某及被告陈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被告黄某某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但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熊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一份,欲证实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黄某某、陈某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答辩称因自己还款能力不足,愿意在2016年6月左右归还所欠款项。但被告的还款意见未获原告同意。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确认一致:被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5月25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熊某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熊某现金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归还期2013年11月20日。”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黄某某未能归还欠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彼此形成借贷关系、债务的形成及履行情况均确认一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熊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21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元,由被告黄某某、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 判 长  朱 蓉人民陪审员  何伟华人民陪审员  刮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