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字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字61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XX,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晓玲,沧县冀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于xxxx年xx月xx日生一女孩李某丙,现随被告生活;于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离婚,依法予以准许;二、婚生子李某乙(xxxx年xx月xx日生)随原告李某甲生活,婚生女李某丙(xxxx年xx月xx日生)随被告王某生活,婚生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被告王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甲给付被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6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