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豆荣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豆荣,(曾用名陈秀荣),女,1951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5年8月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于2012年10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患重大疾病,于2015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豆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严重疾病,被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 芳审判员 李兰英审判员 许东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